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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解析央行首论互联网金融报告

2014-07-30 18:13:53作者:谢尔曼、黄旭编辑:金融咨询网
近期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进行了专题论述。专题分为五个小节,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积极意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本报告在对央行互联网金融专题的五个小节逐一进行深度剖析的基础上,从商业银行的视角对专题透露出的信息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三是纳入了以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专题中仅仅列举了阿里金融的网贷业务,事实上,京东的“京保贝”、“京东白条”,一号店的“1保贷”都是依据电商平台所掌握的商家、供货商、消费者丰富的采购、销售、财务等数据(或者消费者的消费历史数据)及对其开展的高度集成和挖掘,进而完成自动化的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网络贷款。这类业务,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重要革新。凭借对积累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信息的深度分析,电商平台的相关业务机构可以完全脱离物理网点进行批量实时放贷,大大提升了借贷业务的效率,降低了成本;同时,让更多的小微借款者可以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借贷服务。因此,这类业务还具有鲜明的技术特色和普惠金融色彩。

        四是纳入了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将金融机构的网络创新纳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无论是专题中列举的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还是工商银行“融e购”、农业银行“E商管家”、中国银行的“中银易商”开放平台,亦或是平安银行的“万里通”、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的直销银行,都是金融机构在多年来“金融电子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兴的网络渠道、开源众包的开发方式和既有的信息处理技术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专题将其专门列出,呼应了第一小节“广义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五是通过数据揭示出国内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促进金普惠融的显著特点。根据专题公布的数据,2013年国内互联网支付的笔均金额为601.12元;国内P2P单笔借款金额多为几万元;阿里小贷网络贷款业务上线以来,户均累计贷款总额为23.08万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来,平均每笔项目的融资金额为3.13万元,平均每家企业的融资金额为25万元,平均每个认证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29.76万元;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户均持有金额为5102.04元。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具有获得服务门槛低、金额低、效率高的特点,带有显著的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特征,这也印证了专题第二小节所归纳的互联网金融积极意义。

        专题的第三小节站在系统层面,简洁、全面地梳理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并用鲜活的实例和详实的数据描绘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全貌,印证了第一节提出的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特征与第二节提出的积极意义,这是央行第一次在公开发表的报告中对国内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梳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比特币和征信市场,在本次金融稳定报告的其它章节也有所体现,而对于以成为SWIFT2.0为发展目标的Ripple支付网络,专题并没有提及。

四、全球着眼:总结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专题的第四小节题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不仅在国内刚刚起步,站在全球的视野来看,也属于新兴事物。由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一般的电子商务,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都已经(或者正酝酿)设法加以适当的监管,以防金融风险。专题第四小节从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和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四个方向入手,总结了世界各国的监管理念、思路和具体方法。相关描述整理如表3所示。

表3.jpg

        可见,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正在快速变化演进的新生事物,各国虽然具体的监管方法各有差异,但对于“监管”这一金融行业必不可少的环节,都非常重视。

        纵观各国的监管思路和具体办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都持审慎的乐观态度,乐见互联网金融创新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正面变革。例如,英国政府在2013年制定了一项方案,旨在通过P2P平台FundingCircle提供约2000万英镑的小企业贷款来刺激经济的发展,今年还计划把P2P直接纳入个人储蓄账户获许范畴,让投资人享受免税的投资收益;欧盟委员会2013年3月公布的《欧洲经济长期融资绿皮书》则提出要支持众筹融资等非传统融资方式;美国SEC对P2P机构进行规范化指导之后,让P2P机构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的JOBS(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法案的TitleII条例在2013年的正式生效,则被认为会给众筹平台带来更大的机遇。

        其次,各国一般都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力求不让监管束缚住创新的动力。无论是美国证监会(SEC)对P2P的证券认定,还是法国的《众筹融资指引》,或是英国对众筹股权融资合法性的认可,都体现了政府及监管部门“适度监管”的原则:首先保持开放的态度,与相关机构厘清业务流程,然后在客观了解创新业务的基础上,站在全局高度分析可能的风险点,进而划定相关创新业务的“底线” ——只要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金融体系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就鼓励具有高效、包容、普惠特点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第三,在监管政策的具体执行上,各国都严守“底线”,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严防系统性风险。美国证监会(SEC)对P2P业务的强制信息披露、日本《资金清算法》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定的单笔业限额、法国对网络保险设定的14天无偿退保期、德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贷款的限制等政策,都体现了“宽中有严”的底线监管方针:不管什么形式的金融创新,只要有可能发生金融消费者侵权、参与洗钱 等金融犯罪、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等,就必须加以限制,严格监管。

        可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积极引导、谨慎鼓励、乐见其成的同时,按照适度监管的原则,贯彻底线监管的方针,是世界各国政府及监管机构普遍遵循的策略。本小节的国际经验总结,对于合理有效地开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五、适度监管: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

        专题的第五小节题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指出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进而提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专题从鼓励发展和防控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一切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创业增长的金融创新均应受到尊重和鼓励。

        另一方面,对一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观察期,冷静地分析总结,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

        因此,对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既不能任凭野蛮生长,以致伤害金融消费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体系稳定;也不能束缚过紧,使我国金融体系错过这股新技术推动的发展热潮,这就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以创新为动力的这一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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