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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6-10-18 16:32:38作者: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张大龙编辑:金融咨询网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各业跨业交叉经营,无分业限制,或在有一定限制下以某种方式达成实际上的金融各业交叉经营。目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状及其效应,指出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此提出对策建议。

目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混业经营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推进世界性金融融合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各业跨业交叉经营,无分业限制,或在有一定限制下以某种方式达成实际上的金融各业交叉经营。银行业混业经营是金融综合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指银行业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开展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相关业务,实现银行、保险、证券各业的产品边界不断模糊与融合的过程。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完全放行银行开展综合经营,但是近些年来,银行业涉足基金、金融租赁、保险等领域的行为并不鲜见。事实上,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资银行来说,综合经营是其应对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市场国际化冲击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经济和金融改革的指导思想后,金融业出现了机构多元化和业务多样化的局面。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规则混乱、内控机制不健全、会计准则不完善等原因,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房地产业和股票市场,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2006年3月,“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推进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当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取得了积极进展,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步伐加快,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产融结合型集团日益增多,交叉性金融产品加速发展。目前,协同效应已经初步显现,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得到一定程度优化。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2013年8月,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要求,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积极稳妥地推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规范发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叉持股非常普遍,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集团经营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

  目前,我国已经涌现出多种类型的综合化经营实体,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第二类是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第三类是一些地方政府整合当地金融机构组建的综合化经营机构;第四类是由商业银行搭建的综合化经营平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业务相互交叉融合的时代已经到来。其中对中国金融业转型影响最大的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发展潮流。

  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格局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截至目前,共有9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7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11家商业银行设立或投资金融租赁公司,3家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3家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6家商业银行持有境外投资银行牌照,2家商业银行持有境内投资银行牌照,4家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控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有3家证券公司持有3家商业银行股权,1家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44家证券公司参控股基金公司,66家证券公司参控股期货公司。共有4家保险集团投资控股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二是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集团已逐步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公司相继组建,如上海国际集团等,也成为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一些民营企业入股多类金融机构并形成实质控制,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三是产融结合型集团日益增多。迄今为止,已有近60家央企共投资、控股了约160家金融子公司,涉及银行、财务公司、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等领域。约有10家央企在集团内部设立了专门管理金融业务的公司。

  四是以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蓬勃发展。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存量规模达到20余万亿元。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效应

  1.金融机构协同效应初步显现

  金融机构以交叉销售、合作营销等方式开展混业经营,整合不同子公司的行业优势,共享客户资源,加强联动,实现了一定的协同效应,降低了整体经营成本。比如,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55%以上的销售额通过银行网点实现,最高的占比达到95%。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商业银行并将其重组为平安银行后,整合业务类型,加大风险管控,实现后台集中,公司通过寿险业务渠道协同交叉销售信用卡,信用卡活卡率达到70%以上,在深圳地区卡均消费额排名第一。信达、东方、华融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混业经营,实现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多样化。

  2.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得到一定程度优化

  商业银行通过开展混业经营改善业务结构,实现不同行业的盈利互补,过度依赖利差收入的情况得到一定缓解,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跨周期经营发展的能力。同时,还进一步加深了相关金融行业的合作联动,促进了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7年至今,金融租赁业资产总额大增69倍,实现净利润猛增92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迅速成为我国租赁业中的主要力量。银行投资设立的8家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约占基金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10%。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已达到全国信托资产规模的58%。

   3.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

   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子公司,自身不经营具体金融业务。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一批大型集团已逐步发展成为实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产业集团投资金融业不仅获得了较高的金融利润和更便利的金融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主业发展。

  4.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目前,各金融机构努力开发新品种、新业务,着力满足社会对金融服务的新需求,个人金融业务、表外业务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迅速崛起,中间业务推陈出新,银证、银保业务合作不断加强,大大提高了金融业的服务水平,改善了经营环境,经营管理更加科学化、智能化。

三、我国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业发展不平衡

  一是金融组织体系不协调。总体看,银行业在金融业中占绝对比重,证券、保险业规模偏小,信托、租赁业发展缓慢。从银行业内部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地方性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偏小。二是区域性金融机构发展不协调。城市金融机构网点多,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日渐缩小;城市金融竞争过于激烈,而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三是金融供给机构不协调。银行对大企业、大集团授信过于集中,而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四是社会融资结构不协调。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直接融资比例小,还是存在过分依赖银行信贷的情况,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系统。在2014年社会融资总量中,只有17.3%来自于债券和股票;从资产规模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在80%以上。

   2.金融生态环境尚不完善

   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产权约束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及手段处于低水平状态和有可能随之产生的严重道德风险,仍是阻碍金融主体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能力较弱,担保能力有限,企业故意造假以骗取银行贷款、逃废债务行为,中介机构参与造假致使公信力较低,以及对失信行为打击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影响地方信贷投入的重要制约因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急需建设社会信用数据系统平台,并提高开放共享程度,急需建立和完善资信评估机制以及政府信用监督和管理机制。

  3.金融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一是部分地方小法人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机制仍不够健全,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历史包袱仍然较重,资本充足率水平不高,资本补充机制未真正建立,潜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二是企业融资渠道狭小,过于依赖银行信贷支持,致使市场风险过于向银行集中,潜在的信用风险较大。三是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恶性竞争严重,存在影响银行稳定的因素。四是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规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五是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大与“游戏规则”的缺位并存,银、证、保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中的风险尚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六是法律法规风险。该风险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缺位或变动,以及金融机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的对金融机构经营产生不确定性影响的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针对综合化经营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相关金融活动无章可循,造成相关金融交易或产品合法性不确定;二是现有的分业监管的部分法律法规不尽合理,导致不同业务间的交叉和不公平竞争;三是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有歧义或执行不力,导致法律适用有偏差或错误,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安全。

四、促进我国金融实行混业经营的对策建议

  1.制定、完善适合金融混业经营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法制经济,依法监管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1995年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稳定我国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混业经营在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抵触。因此,应根据形势变化,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等金融法规,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同时,还要适时地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改和完善的主旨是鼓励和保护金融机构的竞争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品种,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互相渗透、联合经营,构筑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法律保障。

  2.构建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指企业之间为实现战略目的而达成的长期合作。战略联盟有合资企业式、功能协议式、股权参与式和宽框架协议等具体形式。通过战略联盟,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得混业经营功能。此外,通过合作,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减低成本和分享客户基础,从而扩大各类金融机构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目前,包括中国人寿、平安、新华、太平人寿在内的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已和十几家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内外保险、证券公司战略联盟的实质性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模式。

   3.适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由于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中国,经历了“混业一分业一混业”的过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更具可操作性。金融控股公司它能够快速实现资源整合。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协同效应和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通过内设的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

  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实践看,清晰、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金融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难度与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在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从而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力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目标、制度和程序等,加强监督考核,可以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保障混业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当前,必须按照公司化的管理原则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着力强化政府与企业的约束关系,减少政府干预,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增强企业内控意识。

  5.建立严密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的行为更为复杂,风险程度更高,这就需要一套严密而高效的监管体系对其进行监控。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特别是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作用,落实责任。审计署的责任在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避免国有资产发生流失,同时要求尽可能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责任主要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操作,防范不规则操作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6.创新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人才开发机制

  一是加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开发力度。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聘用管理者。按照适应需要、学以致用的原则,完善专业人才培训制度。根据混业经营管理需要,统筹规划人才培养开发体系,建立人才交流制度以及多元化人才库,夯实发展基础。不拘一格引进国际化人才,为他们施展才华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职位体系。鼓励集团内部金融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建立市场化的职位体系。依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本原则,完善员工招聘制度。三是建立以战略和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集团内部不同金融机构的绩效目标应根据其所处行业市场状况和发展阶段制定,突出差异化和针对性。根据集团整体战略,体现附属公司特点,建立与市场和行业惯例接轨、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在重视薪酬激励约束的同时,着力切实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者道德建设。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电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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