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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助力金融科技穿透式监管

2017-07-18 15:52:44作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陆书春编辑:金融咨询网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创新已成时代潮流。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呈现出极强的创新活力和生命力。

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创新已成时代潮流。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呈现出极强的创新活力和生命力。与此同时,金融科技也给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穿透式监管作为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一种新思路和新探索,日益受到理论界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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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陆书春

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挑战

        当前,金融科技仍在不断发展演变中,各方对其定义尚不统一,但基本共识已逐步形成,即金融科技是科技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从金融发展史看,由科技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由来已久。比如,银行卡对存折和现金的替代;ATM、手机银行对金融服务便捷度的提升。但金融科技具有信息化时代特征,更强调当前信息化时代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背景下,将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探索应用于支付清算、投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金融等领域,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效率、质量和普惠程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金融科技呈现出来的从业机构多元、长尾客户众多、产品跨界嵌套、集团混业经营、多重风险叠加等特征,给传统监管方式带来了一些新挑战。

        一是从业机构多元。金融科技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技术创新升级改造已有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等借助新兴技术跨界开展金融业务或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外包和配套服务。同时,两类机构之间在精准营销、客户导流、产品代销等方面的合作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这种情况下,从业机构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边界变得模糊,给传统的机构监管方式带来极大挑战。

        二是长尾客户众多。金融科技依托虚拟、泛在的网络基础设施,在投融资两端聚集大量长尾客户。一方面,很多长尾客户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甄别和承受能力薄弱,容易形成“只看收益、不看风险”的投资理念和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加大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难度。另一方面,大量长尾客户的存在,使得资金来源和投向呈现出碎片化、隐蔽化特征,给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匹配和监测带来挑战。

        三是产品跨界嵌套。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特别是一些产品经过多个通道或多次嵌套,往往贯穿多层次金融市场,其底层资产和最终投资者难以准确认定,使得传统的分业分段式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下降。

        四是集团混业经营。在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的作用下,从业机构依托金融科技更容易实现综合化经营。一些跨界混业型金融集团逐渐形成,呈现出场景愈多、客户愈多、黏性愈强、规模愈大的特征。如何实施综合监管,有效防止风险交叉感染、不正当竞争和“多而不能到”等问题,是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

        五是多重风险叠加。金融科技本质仍然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在多维开放和多向互动的网络空间特别是移动网络空间,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网络风险容易产生叠加和扩散效应,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增大。

金融科技实施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与难点

        面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监管挑战,各国基于自身金融发展水平、监管体制机制等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的监管思路和方案。比如,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实施“监管沙箱”计划,建立了更具包容性和创新性的监管体系。美国则把金融科技相关业务按功能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实施功能性监管。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组织成立了针对金融科技的研究小组或者工作组,研究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框架,突出了以风险防范为重点、以消费者保护为前提等基本思路。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市场规模和创新应用能力位于世界前列。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我国监管部门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尝试。其中,实施穿透式监管是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

        一般认为,穿透式监管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从业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实施穿透式监管有助于解决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新挑战。

        一是穿透式监管不受产品服务提供商的机构属性影响,而是从功能属性和行为特征出发,要求无论何种类型的金融科技从业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公平性和一致性。二是穿透式监管注重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实质,确定相应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有助于消除金融科技领域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三是穿透式监管要求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从而摸清风险底数和杆杠率总水平,实现金融科技风险监管全覆盖。四是穿透式监管注重核查最终投资者,识别产品最终风险和收益承担者,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五是穿透式监管注重对金融集团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资产负债和治理结构进行穿透核查,防止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和不当关联交易等行为。

        当前,穿透式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和操作框架。在金融科技创新速度快、部分业务模式尚不成熟、行业基础设施薄弱、现有监管体制和资源限制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在金融科技领域实施穿透式监管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比如,数据统计方面,分业分段式监管体制下金融科技不同业态和主体由不同部门监管,部分业态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分工,在监管协调和统筹不足的情况下,数据统计将面临标准不一、信息分散、共享受限等问题,难以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全面综合的信息。风险监测方面,金融科技从业机构众多,涉众面广,以线上业务为主,由于监管资源和技术手段的限制,难以对金融科技领域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期限、杠杆水平、风险事件等进行实时穿透和在线监测。穿透核查方面,在缺少集中统一的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平台的情况下,技术上难以实现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穿透要求。

行业自律组织助力穿透式监管的思考与实践

        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相较于其他国家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我国更加注重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着力构建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机协调配合的金融科技长效管理机制。在实施穿透式监管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国家级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支撑和配合作用,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一是加强数据统计,为穿透式监管提供数据统计支撑。自2016年1季度起,协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非金融企业部分)和开发了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一期),陆续向从业机构采集数据。2017年4月24日,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一期)正式上线推广。直报机构超过200家,报数机构的交易规模占所在行业比重超过80%。同时,基于按日逐笔采集明细数据的统计监测系统(二期)开发工作已经接近尾声。随着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的上线和运行,协会将按照“从主要业态向全业态、从会员到全行业、从总量向明细”的思路,进一步扩大报数机构范围,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为实现穿透式监管和配合金融业综合统计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及时风险信息。鉴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网贷行业风险问题突出的现象,协会抓住重点开展了网贷行业风险监测预警,依托统计数据采集渠道,自主开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从业机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资产负债利润信息、业务经营信息、产品异常信息以及项目逐笔投资融资信息等六类数据。通过利率期限、杠杆、资产、平台运营、诚信、技术安全和正面信息等七个维度,设定23项异常平台判别规则和风险阈值,筛查形成异常平台名录。下一步,协会将引入舆情、广告、搜索、投诉等非结构化数据,形成常态化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监测分析体系,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及时可靠的风险监测信息。

        三是加快集中式登记披露平台建设,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全面核查信息。协会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合约、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监管科技的相关理念和技术,抓紧推进集中式登记披露平台建设,目前已启动联调与测试工作,将于5月下旬投入试运行。该平台建成后将提供监管部门统一监测和社会公众统一查询的入口,可实现相关产品全生命周期监测和穿透式监管。下一步,协会还将探索采用国际通用的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规则进行机构编码,并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金融消费者身份识别及证据留存。

        四是加强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为穿透式监管奠定标准化基础。自正式成立以来,协会按照“顶层设计”和“急用先行”相结合的思路,在国家标准委的支持下,在金标委指导下,牵头成立金标委互联网金融标准工作组,全面承担起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职责,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启动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研制工作,推进国家首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发布实施网贷信息披露标准,起草制定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标准,迈出标准化工作坚实的第一步。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在国家标准委和金标委的指导下,组织会员机构开展标准需求调研,建立分层次、分阶段标准需求清单,共同研制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适时推出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债务催收、合同文本等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有效提高金融科技领域的标准供给能力,为实施穿透式监管提供互联互通、共享共建的标准化基础。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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