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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银行信用证业务风险

2011-10-07 17:04:56作者:中国建设银行秦皇岛分行 张心畅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总审计室 周编辑:
信用证作为采纳程度较高的结算方式,在实务中被无理拒付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成为当前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信用证业务是银行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它将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链接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性服务。同时,信用证作为采纳程度较高的结算方式,在实务中被无理拒付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成为当前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有条件的保证付款,开证行从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即不可撤消地承担承付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有它的独立性,赋予了开证行以超然的地位。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关联方,包括银行和进出口方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管货物是否符合销售合同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或是否已提供服务或其他行为。

信用证的作用
        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信用证有力的促进了国际贸易迅速而平稳地向前发展,同时也进一步拓展了银行体系内国际业务结算和融资的渠道。

        对出口企业的作用
        1、凭单收汇。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企业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企业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一些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企业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企业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企业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企业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企业在交货前,可凭进口企业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出口议付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扩大出口市场份额。

     对进口企业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谨慎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企业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企业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规定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例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等,可以保证进口企业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企业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开证行认为进口企业资信较好或有相应的信誉评级和授信额度,进口企业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申请开立信用证。如果采用远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种类,进口企业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企业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对开证银行的作用 
        1、进口企业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保证,这样银行增加了资金来源。

        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其中包含开证手续费、到证通知费、出口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费用,扩大了银行收入的结构。

        3、开证行在为企业提供信用证业务的同时,可以营销其他的融资和资金业务,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结构性的国际业务产品。

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商品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信用证自身理论缺陷(纯单据性)隐含的风险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体现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科技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也并非难事。从我国发生的实务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假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此项交易,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企业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原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比如当市场不景气或价格下调的时候,进口企业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

        由此得知,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远期化和假贸易的风险
        部分企业为了赚取汇率差价、延长资金占用、进行融资套现,向银行申请了超长期限信用证及进口押汇业务。而远期信用证及进口押汇,银行往往不具备对单据和物权的控制,自偿性无从落实,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身信用和未来的偿付能力,风险不容忽视。银行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脱离实际贸易周期的 “远期化”,导致部分企业挪用短期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或项目建设,引发资金期限错位的风险。

        有的企业会通过利用远期信用证的延期付款功能,大量进口与自身产销需求脱节的商品进行融资套现,甚至不惜以“高进低出”的交易去套取现金,将贸易融资变成贸易性融资。一旦遭遇行情幅度大变,损失的成本不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极易导致资金链条迅速裂断。

  来自进口企业的风险
        1、进口企业不开证或找小银行异地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拖辞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企业的商业信用,没有进口企业开证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信用证。或是部分企业目的不纯,为避免在当地银行留下不良记录,设法寻求资金实力不强、信誉不佳的小银行开证。

        2、进口企业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企业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企业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企业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企业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企业)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企业)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进口企业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企业货款的收回则完全依赖于进口企业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企业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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