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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受托支付业务运营风险及防范

2012-11-07 15:33:13作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熊建钢 汪志勇编辑:
受托支付作为贷款实贷实付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贷款新规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防范贷款挪用和实贷实付,提升信贷管理水平,确保信贷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3.通过网银渠道回流
        某柜员受理贷款受托支付业务,2次使用2093交易保留转入受托支付内部户367万元后,未按委托支付协议、提款通知书、支付对象清单进行支付,而是在企业口头要求下用2l00交易又将367万元转回到委托单位账户。而后企业开通网银,通过网上银行将受托支付资金转入了指定收款人的账户。

        将受托支付贷款资金转回委托单位账户由其通过企业网银自主支付存在逃避监管嫌疑,委托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受托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受托对象,银行监控难度较大,违反了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加大了江西分行资产业务经营风险和被人行监管处罚风险。

        4.未按规定消费使用部分流入证券市场
        2012年2月29日,客户邹某在某网点办理了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9万元,客户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支付对象,而是由贷款发放柜员使用7500交易办理了24万元的7天通知存款以及l万元债券型基金,3月1日系统进行了资金交割,客户成功购入基金,至此,一部分贷款资金流入了证券市场。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此项贷款的特点是消费用途广泛,可用于大额耐用消费品,住房装修等,但不能用于购买房屋或投资证券市场,然而该客户获得信贷资金后,并未用于消费,而是存入了7天通知存款,并将部分资金投入了证券市场,改变了贷款用途。虽然投入的资金额不大,但是随着现阶段证券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扬,极易诱使该客户扩大入市资金规模,从而严重威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5.因银行自身原因回流到委托单位账户
        2012年2月24日,某柜员使用2100交易,将受托支付定向贷款从内部户转入原贷款单位账户,金额达2000万元。经核查该笔贷贷款在系统日终批量处理后挂在受托支付内部过渡账户,在超过同城清算发报时间的情况下,未按流程使用跨行支付系统及时将款项划给支付对象,而是将贷款资金使用2100交易将款项支付后又回流到贷款单位账户,造成可随意、随时改变贷款用途和对象的可能,银行难以监控资金去向。

        该笔受托支付业务,未严格按照《关于全面开展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托管业务的通知》制度规定,未履行银行与企业签定的委托支付协议要求,按规定的提款时间将款项划给指定的收款单位,造成银行单方面更改协议事实,留下了可能引发银企纠纷的风险隐患。

        6.未及时支付给受托对象
        2012年3月20日,某网点办理一笔“2093对公贷款解保留定向受托支付”交易,金额为1573万元,柜员将此款项转入236099内部户挂账,由于客户提供与江西分行签订的“委托支付协议”中支付对象与“提款通知书”中支付对象户名相同,但收款人的账号和开户行明显不一致,导致贷款资金在江西分行内部户挂账一日未及时支付给受托对象。

        柜员在受理对公贷款解保留定向受托支付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委托支付协议”与“提款通知书”支付对象的一致性。如贷款人改变支付对象须与银行重新签订“委托支付协议”,由于网点未要求客户按“委托支付协议”内容更换“提款通知书”,导致贷款资金在江西分行内部户挂账一日,如借款人以此为由称多支付了一天贷款利息或支付对象称资金未及时到账,根据“委托支付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二)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及时发放和支付融资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将给江西分行带动声誉风险和资金损失。

三、贷款受托支付业务应当关注的风险
        2012年l~5月,江西分行新增贷款中受托支付执行比例为99.28%。总体上来看,受托支付走款比例逐年提高,受托支付方式从刚开始的执行困难到后来的为借款人和贷款行逐渐接受。从刚开始的执行受托支付贷款品种较为有限到现在的几乎覆盖全部贷款品种。但从非现场监测的情况看,一些受托支付业务在支付形式、资金流向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

        1.关注受托支付资金流向
        受托支付的目的在于通过贷款受托支付,严格控制借款人资金用途,并按用途将贷款直接划至最终受益人。不过仅对支付环节进行监管,似乎难以堵住资金的多样入市手段,因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企业可将资金在不同银行间划转,从而使单一银行的资金监控被打断,难以进行持续跟踪;二是资金流向渠道增加,不仅可以通过传统银行结算渠道走款,企业客户、个人客户还可以从网银发起支付,资金流向银行更难监管;三是从流程上看银行只负责从借款人到贷款合同约定受益人的资金流动,至于贷款受益人如何运作资金并无监管要求。如果借款人与贷款受益人属于关联公司,或借款人可实际控制贷款受益人,银行仍难防止信贷资金在贷款受益人或其后环节入市,并不能完全终结信贷资金被挪用。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银行仅能在贷款发放环节通过专门人员审核相关交易合同对借款人贷款用途予以确认,同意放款核准,在形式上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的第一手支付进行审核,防止直接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至于资金支付出去后,银行不能确保最终受益人与借款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且不被后者控制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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