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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特性

2016-04-28 10:10:09作者: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 方雨嘉 张松编辑:金融咨询网
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和技术风险、声誉风险等,不仅扩大了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范围,对金融监管理论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调整监管策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可持续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的快速普及应用,以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个人线上理财产品创新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新型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务运营和创新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互联网企业借助其所掌握的大数据对客户等进行深入分析,并不断向金融业务领域渗透,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探索运用互联网技术来重构金融业务运营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加速了我国金融发展新业态的生成。

        作为信息技术和金融业务深度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除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金融发展外,其所带来的诸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声誉风险等都给现有金融秩序和监管体系造成极大的挑战,因此,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及监管部门更好地完善监管策略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大大增加了个体资金账户的活跃程度,2013年出现的余额宝等金融创新产品打通了定期和活期利率的界限,聚集小额理财资金并借助银行间协议存款获取高额利润。根据彭博资讯统计,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至2014年1月l 5日,上市仅半年多的时间,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在全球货币基金中可排名第14位。

        然而,此类金融创新容易出现期限错配问题,个人客户群易受到诸如高收益理财产品宣传、机构负面问题谣言等信息的影响,且便捷的转换和兑付渠道更容易导致在短时间内出现巨大规模的资金集中兑付现象,因此,互联网金融较之于传统金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给风险识别和监管都带来较高的难度。同时,由于目前存在的监管漏洞,宝宝类理财产品不受存款保障金约束,即使加强存款保障的金融安全机制,也无法准确计量兑付规模和存款保障金比例。

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在数据挖掘分析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信贷资源整合,在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信用风险。如对小微企业的网络信贷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所用的数据大多来自于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小微企业的消费评价等,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企业进行信贷风险管理提供了大数据基础,但与此同时,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同样也为申请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捏造虚假数据的便利条件,如虚假交易、盗刷交易信用等,这些都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此外,对提供信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基于大数据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尚不成熟,使用的数据,尤其是非结构化数据不够清楚,大数据处理技术也不够完善,这类技术问题都会影响信贷资源的匹配效率。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经济模型与传统经济模型相比有更多的外生变量,尤其是来自于信息技术方面的外生变量有更大的不可控性和变动性,这些都可能加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在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中将其引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我国2013年1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目前对于操作风险的内涵与系统管理体系仍处于摸索阶段。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智能手机的普及、商业银行芯片卡的全面升级,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依托于信息技术的金融创新业务表现出复杂化、关联化、精细化的发展趋势,这些都给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例如,在金融支付创新方面,依托于新型信息技术的支付创新,二维码支付、指纹支付、刷脸识别支付等,给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2013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引起了监管部门对加强金融业IT系统的内部控制等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视;2014年3月l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紧急叫停了二维码支付及虚拟信用卡,需要对该类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总体评估,引发了业界对金融支付创新安全与监管的广泛争议与讨论。

四、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往往依托于最新的信息技术,以支付方式创新为例,有依托于移动手机端和通信网络的快捷支付、e支付、微信支付,依托于芯片卡的闪付、NFC近场支付,还有依托于新型技术的声波支付、刷脸支付、虹膜支付等等。在这些金融创新中,本身就隐含着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和金融技术性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即金融服务客户基础资料的丢失或滥用的风险。随着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务渗透和传统金融机构采用互联网技术来重构业务体系,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存储、传输、挖掘和利用越来越广泛,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但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网络欺诈等不合法行为,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方面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完整机制,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使得个人交易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很容易被收集,对客户账户的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

        IT技术安全风险是来源于新兴信息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又是唯一可以在短时间内造成金融服务大面积瘫痪的金融风险,给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商业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机构大多使用成熟国家的先进IT技术,很多软硬件系统都来自国外厂商,比如IBM主机等存储设备、路由交换设备、安全防护软件系统、金融服务自助终端等等,缺乏对高科技自主产权的控制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斯登诺事件的爆发,暴露出IT技术风险问题的严重性,金融监管应把IT技术安全提升到影响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地位。

五、互联网金融的声誉风险

        由于消费者大多缺乏对信息安全和技术性风险的了解,加上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有意回避,甚至金融产品的设计者本身对产品中蕴含的风险不够了解等都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声誉风险。

         互联网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热点经济、眼球经济,通过夸张的宣传来做大规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内容的真实性和风险性。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在营销过程中会存在风险提示不足、误导投资者等问题,造成不当销售或虚假销售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经济纠纷和声誉风险。例如,20l3年搅动互联网金融的宝宝类理财,本质上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渠道创新,但产品创新企业在宣传过程中仅突出其高收益的特点,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却不提或甚少提及。

        此外,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传播途径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缺陷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大范围传播,造成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资金损失,对金融创新主体的声誉造成巨大影响,并引发和加剧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的发生和传播。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和技术风险、声誉风险等,不仅扩大了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范围,对金融监管理论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调整监管策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可持续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电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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