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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之社会机制如何完善

2015-10-24 17:32:40作者:长春农商银行副行长 代军编辑:金融咨询网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绝不会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和行为,需要在体制机制上不断丰富和完善,以促成社会活动整体的联系和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是初尝创新果实后继续前进的必由之路。填补体制中的空白,创造新的创新点,促进整个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俨然已经成为创业大潮中最为抢眼的亮点。但是,“跑路”现象依旧是投资者的“创痛”与“恐惧”,人们对金融的“敬畏之心”不禁油然而生。尽管资金托管之声鹊起,或者寻求实力雄厚的大资产做后盾的“傍大款”方式,无不是在将低门槛、灵活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再次推向“大资产”、“高端化”的方向。那么,为什么互联网金融不能再续那种低门槛的红红火火的创新热潮呢?为什么还是出现了以各种手段走向资本约束和大资本背书的方向呢?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涌现,其根源还是来自于旺盛的社会融资需求,加之以“去监管化”的社会环境。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往方式,这无疑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基础。而这一改变必然深刻地影响未来几十年人们的生活、工作、政治活动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极大地树立了民众创新的信心和意愿。但是,正是由于这是整个社会体制的局部变革,也必然带来了在整体上的不协调——这就是整个社会在运行中涉及的各个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局部的变革必然促使其他相关部门的变化,甚至改变原来固有的联系和制约关系,如果这些关系不能及时进行改变,带来的就是局部改革遭受羁绊或者再次被拉回老体系内而夭折。作为一场新的生产力革命,互联网金融已经难以再被扼杀,那么就必然要求“变革其他的社会职能单元的体制机制”。

        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领域——金融,它不会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信用体系。那么,互联网金融也必然地要求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职能单元与当前的互联网环境相适应。而这些正是当前环境中所缺乏的,也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

        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缺乏对机构和工具合法性的辨识机制。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至少具备钢筋水泥的不可移动的“经营场所”,还有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互联网金融大多依赖一个网站或者一套app。网站或者app的建设成本低廉、传播范围广,这是促进金融普惠的有利武器,但是也成为犯罪成本低、或者试错成本低的有利条件。无论是抱有犯罪目的,还是想尝试一下——不好就撤的那些人,建一个网站是最经济的方式。但是金融活动涉及的是财产安全,因此,对网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鉴别就成为一个急迫的事情。曾有一个网站,名曰“上海荣华财富管理公司”,打着高额回报的广告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网站上每天都有更新的筹集资金情况和回报。随着金额增加,突然有一天网站人间蒸发了,再去查找网站注册信息和办公场地,原来都是假的。工商注册有这样的公司存在,但是否认了跟这个网站有任何联系。就像这种情况,普通投资人无法辨别的,而维权就更是投诉无门了。也许你会问,看域名是谁的,而实际上域名的获得更是简便,因为域名代理机构根本不管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这个例子看,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至少需要一家权威认证机构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网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的认证,这至少是对投资人的一种保护。

        其次,作为互联网信贷和投资保证的权利登记还没有实现互联网化。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造就了一个火爆的市场,但是也涌现了一大批“雷”军,甚至有里外贷这样的巨型“雷”。很多投资人愤怒地要求变卖抵押资产来还债,却发现根本没有抵押资产,尤其是那些变相自融的项目,更无保证方式,一切抵质押的材料都是虚构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国虽然有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规定,也有大量的相关制度来开展抵质押权利的登记工作,但是这些工作目前还都没有“互联网化”,因此,除非带着合法手续到实地查询,否则投资人根本无法在物权登记部门获得相关资产权利的信息。而大家能看到的就是已经被涂改、遮盖后的图片而已,这些抵质押品的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这就造成了那些“雷”军倒了,后面还有一批批“雷”军在一步步走来。因此,尽快完善物权登记的互联网化,是互联网金融继续健康发展倒逼出来的重要需求。

        第三,司法保障与监管保障的缺失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雷”军不断进犯,但是司法保障缺位、监管保障观望,换来的就是投资人的无奈。相信大多数遭遇“雷”军的投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网上报案形同虚设,司法机关要求提供各种交易证明、明细、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投资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凑齐了,接下来就是遥遥无期的等待。而遭遇网站关闭的投资人就更为可怜,连一点信息可能都提供不了。这充分彰显了一点,司法保障和监管保障的互联网化步伐已经远远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应该在网上报案的设计上应该更为适合互联网行为的特点,比如直接可以将问题网站的链接、截图、导出数据转入报案接口;应该主动对高危领域的网站提出接口要求,实时获得各种高危信息;对网络报案快速反应,及时追踪并锁定、控制网站所有人等职能——根本一点“主动防范犯罪永远胜过被动侦查犯罪”。而监管部门更应该履行监管义务,不能以“有待完善”为借口迟迟不作为;主动研究新的金融现象,主动跟踪发展趋势,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出台监管要求。不能以“安全”为借口限制创新,更不能以“不了解”为借口不监管。这一机制的完善,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信息不透明化或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彰显信息渠道还不完整。当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方面激烈抨击传统金融行业借助“信息不对称”、“独占资源”而攫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其实也人为在制造着信息不透明或者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例如对借款人信息和抵质押物的信息,都是以替客户保密的理由对出资人保密,或者仅仅提供极少的信息——基本无法识别这个借款人是谁。这一方面源于客户本身确实不愿意透露——很多中国人还人为这样的借款不光彩。而另一方面也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借此制造信息不对称获取高额差价。这本身违背了作为“信息中介”的经营原则。况且,这样的严重后果就是一些借款人,可以多头(在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借款而后违约,这种危害是极其恶劣和影响巨大的。不但害了投资人,其实也“坑”了互联网金融企业。那么,且不论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应该走向金融企业还是只作为中介,提供完整信息给出资人原本就是应尽的义务,否则互联网金融企业就应当承担信用风险的保障责任——那岂不是还是一个“互联网企业最热议的”“即将被颠覆”的传统金融企业吗?而主动地虚构借款项目、拆分借款项目的行为更应该通过进行相关的披露来杜绝,以保护投资人利益。因此在行业中还亟待出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的借款信息进行相关登记和披露的机构出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绝不会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和行为,需要在体制机制上不断丰富和完善,以促成社会活动整体的联系和发展。目前很多机构和官员所热衷的资金托管、大资本背书等方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社会单元、生产方式发生变革所带来的其他要素发展滞后,没有形成体系化所产生的阶段性后果。因此,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是初尝创新果实后继续前进的必由之路。其实,这些空白点也正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所产生的新的创新的“点”,这种不断的创新和相互促进的创新才会带动整个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文章来源:《新金融世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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