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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社会的一次深刻变革的代表,向人们昭示着互联网正在颠覆着很多传统经济活动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比如传统信贷的建立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专业化资金再分配的社会化分工。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不对称有望被打破,直接融资模式将带来更高的效率。尽管金融机构在资金配置的专业能力上还会具备突出优势,但是互联网所提供的直接融资的比例会不断提高而成为一种重要的资金配置方式。互联网金融在为市场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由于野蛮生长带来了良莠不齐引起的风险及诈骗等问题。市场也不再一边倒地强调“去监管化”和宣扬“彻底颠覆传统金融行业”,转而强烈地呼吁监管不能再缺位。
然而,在互联网作为金融创新的依托的时候,创新的种类、方向、手段都时刻发生着变化,这无疑为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监管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课题。正像当前流行的互联网思维所提出的那样,任何一个点、一个链条、一个生态环境都可以成为创新的突破口;而盈利模式也越发多样化,诸如“羊毛出在猪身上”这样的模式,在监管上难以甄别是否属于监管范畴之内。管得严了,必然被扣上“阻碍创新”的帽子,管得松了,落一个“监管不到位”的罪名。金融是一个特殊行业,难以通过自律行为来保障其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监管是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基础。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行业监管工作已经刻不容缓。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传统的监管思路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节奏和速度,有效监管必须是将传统监管经验与现代互联网生活方式深刻融合,才能使监管成为促进发展、保障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平市场捍卫者。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好“入口”监管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它的经营场所就是一个网站或者一些APP。传统金融的经营场所至少都是以钢筋水泥的不动产为基础,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监管机构对于经营场所也相应出具经营许可。而到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经营场所完全虚拟化。互联网的成本低、无需认证、可以随意隐匿,这已经成为各种诈骗、违约的便利工具,使得犯罪分子和不法经营者趋之若鹜。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从“入口”监管开始。管住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入口,促使合法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入口处即得到保护,并便捷地提供给消费者;而对于不法经营和违法犯罪分子,设立入口可进行及时查处,让他们无法容身。
要做到这点,任何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在设立网站、APP 等经营入口时,都应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定;监管部门应向公众提供可供查询、认证的服务设施;同时监管机构或者专业认证机构应通过技术手段在相关经营机构入口及关键页面或输入域上加载认证标志和认证锚点(应实时链接到监管部门获取实时认证),确保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时刻能够得到监管的保护。同时要建立好与域名管理机构的协作,对于发现未经认证的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及时予以取缔。在监管机构自身的互联网官网应该增加违规经营报告入口,以便于消费者能够及时便捷地将发现的违规经营、违法经营的网站及页面提交监管机构。虽然上述内容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建立总部后台的响应机制和技术队伍,这无疑是适应社会生活互联网化的必然趋势。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建立开放型数据接入端口
开放的数据端口主要是监管机构公布并实施的数据规范和接口规范。这些规范提供给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监管数据规范将经营数据及时上传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所获取的数据主要用于对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的合法性的监督、数据真实性的检查、以及作为侵权事件发生后消费者权益保障数据的基础。监管机构还将这些数据提供给消费者进行相关的查询和检索,以使消费者确认自身的消费行为确实被纳入监管。
建立开放型数据接口就是为了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通过互联网的安全接口方式将数据提交监管机构,避免重复建立与监管机构的网络系统。建立开放型数据接口也可以极大地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传统的监管数据报送网络都是需要改造原有业务系统,重新建立数据报送网络,形成较大的运行成本。建立开放型数据接口还可以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活动参与者的相关信息,防范来自参与者的金融风险——这一点会远远超出现有的征信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开放型数据接入端口还可以为逐渐出现的征信机构提供接入服务,既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征信机构服务的接口,又成为征信机构获取授权的征信信息的采集接口。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建立面向公众的服务
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一直一来都没有进入普通老百姓的视线——中国的老百姓坚定地相信金融机构是最为可信的机构。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正是由于有严格的金融监管,才保证了金融机构能够一直保持着稳健经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种种问题与危机,已经促使很多受害者更为关注,互联网金融到底谁来监管、怎样监管、自身利益如何保障。这一点就需要监管机构必须适应互联网化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互联网服务,将监管服务真切地延伸到每一个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身边。作为有效手段,互联网与APP 无疑是当先最直接、也最容易为广大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接受的接触渠道。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分业模式以及严格监管的方式,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似乎并不存在需要直接接触的必要。因此,涉及监管的相关问题往往都会通过信访方式来实现。但是到了互联网金融时代,每一个消费者都有通过便捷方式与监管机构进行直接接触的需要,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也需要建立面向公众的、互联网化的服务渠道。而服务内容也不再是消费者教育的问题,包括机构监管信息、业务监管信息、参与交易对手的监管信息以及举报、报告等更多的服务内容都将成为互联网时代监管机构所应提供的。金融监管机构将更贴近于市场。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主动监管作为首要方式
监管机构的主动监管是保证对传统金融行业稳健经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金融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要将主动监管作为常态化的监管方式。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提供了更多创新的可能,而这一点正是要求监管机构将“主动监管”作为监管主要方式的根本原因。
只有主动监管,像每一个互联网金融参与者那样,随时搜寻、启发、创新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才能随时发现新涌现的互联网金融现象和模式。至少不能出现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经问世几个月、涉及到几万人,监管机构还对该产品一无所知的现象。只有主动监管,才能及时发现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工具和陷阱入口,保护公众利益。监管机构应该开发和利用网站的嗅探和收集侦测技术平台,及时发现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不法分子的陷阱。这种防范于未然的监管思路,对公众具有更大的价值。只有主动监管,才能有效地震慑不法分子,维护金融的公信力和整体形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要实施主动监管,就要首先实现监管队伍的互联网化监管能力。监管机构要主动在互联网上不断搜寻、收集不同网站的信息并自动加以分析,并对可疑网站进行预警。一旦发现未经许可的金融服务网站就要采取主动干预的方式,要么要求规范化经营活动,进行报备工作;要么要求取缔非法经营工具、停止非法活动,还要积极与公安机关联动,及时侦破、抓捕非法经营者和违法犯罪分子。要实施主动监管,还要实现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合法经营者进行登记和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这一过程的互联网化无疑是极大方便经营者的必要措施。要实施主动监管,还应该大力推进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创立和发展,促使监管工作更加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并促进最新的技术应用于监管工作中。要实施主动监管,还要建立及时改进监管系统的技术团队,对于新出现的创新做法,积极主动调研、跟踪,并及时将其纳入监管系统中进行跟踪、监督,并可以及时制止容易造成风险的创新型业务。
总之,作为人们经济生活的护航者,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互联网化监管课题。在思想上、方法上、技术上、队伍上都要积极适应互联网社会到来的大趋势。无论是监管机构自身开展监管活动,还是促使社会化、商业化监管服务机构的诞生,最终都要通过完善适应互联网社会环境的机制建设来确保适应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并保障这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的新的金融创新与改革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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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为市场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由于野蛮生长带来了良莠不齐引起的风险及诈骗等问题。市场也不再一边倒地强调“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