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贷业务创新快、经营跨区域、客户群体大、机构数量多、舆情敏感强等特点,网贷监管应当坚持协同监管的基本方针、侧重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发挥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运用科技监管的创新手段、贯彻包容监管的核心理念五项原则并举。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稍晚,但发展迅猛,特别是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高速增长,无论其机构、客户数量,还是其业务规模、渗透范围,都已经达到了相当体量和水平,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同时,网贷行业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乱象,其所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同时,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网贷行业的特点,以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银监会自2015年负责网贷监管工作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度建设与专项整治同步推进,短期治理与长效机制有力衔接,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网贷监管的思考。在笔者看来,对于包括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打破传统金融监管思维的条条框框,既要稳妥审慎也要大胆创新。针对网贷业务创新快、经营跨区域、客户群体大、机构数量多、舆情敏感强等特点,网贷监管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原则。
坚持协同监管的基本方针
协同监管的核心在于充分考虑网贷监管主体的特殊性。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一样,网贷业务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金融活动在物理空间和距离上的局限,但同时其产生的负外部性也更强,突出表现在其风险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被快速传播和放大,在风险的发生程度和范围上较之传统金融更为严重,一旦爆发风险,则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进而扩散到其他地区和市场。因此对于网贷业务的监管仅仅依靠单一监管主体,是难以达到监管效果的。
多维度的协同监管是符合网贷行业特点的监管方式。这里的协同监管,并非所谓的多头监管、九龙治水,而是职责边界非常清晰的多功能多条线监管,分为中央部门之间的协同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同。在中央层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日常数据监测、业务定性判断等,电信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电信经营许可、IP地址发放等,而互联网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和引导;在地方层面,前述中央部门在地方对应的机构继续履行相应职责,而各地人民政府则应当肩负起本辖区消费者保护以及相关风险的处置等职责。另外,征信部门、风险技术监测平台、以及行业协会,也将分别从征信数据发布、网贷平台底层交易数据抓取监测、行业自律等维度,对网贷机构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监管。
侧重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
网贷机构自身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质,包括信息中介的特殊定位、缺乏门槛的现实局限、违法违规的隐蔽多样、业务模式的高速更新以及服务群体的跨区分散等。这些特点决定了网贷行业的监管应该在双管齐下的同时有所侧重,即应当采取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对于网贷机构采取一定准入措施,从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发起人的要求、股东的条件、机构的技术设备等设置一定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经营行为层面,对网贷行业进行全方位监管。
行为监管的核心,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确立的负面清单规则。《办法》规定了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以行为监管的方式,起到了以下作用:一是督促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确保不异化为信用中介;二是引导网贷机构定位于“线上经营”的发展模式,真正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本源;三是要求网贷机构严格限制自身经营行为,防止跨界混业经营导致风险交叉感染;四是引导网贷机构回归“服务中小、促进普惠金融”的功能定位,真正为长尾群体服务。可以说,负面清单的制度设计,是现有监管体系下的一次创新,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践行由“机构监管”逐步向“行为监管”倾斜的一次积极尝试。
发挥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
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网贷机构定位于信息中介,同时面向海量客户群体,并借助互联网作为媒介进行快速交易和信息传播。因此对于网贷行业的监管,仅仅依靠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化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这里就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通过其他市场主体对网贷机构以及网贷业务施加横向的市场化监管,促使网贷机构进一步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我们目前的理解,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通过网贷机构履行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使市场上的投资者对网贷机构以及网贷业务的发展、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力量,这里包括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其自身的专业能力,进一步对网贷机构的经营行为加以市场化的监控;三是通过媒体观察以及投资者举报等方式,对网贷机构的日常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相应的经营风险加以管控。结合了市场化力量的网贷监管,才能真正做到横纵结合、不留死角、高效及时。
运用科技监管的创新手段
网贷行业自身的特点及其快速发展的客观现状,使得传统的监管手段及方式已经难以应对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特别是网贷机构跨区域经营、大多具备固定的消费场景、交易数量巨大、大量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获客以及机构科技风险的出现等,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上与时俱进。
科技化监管或者是引入所谓监管科技,是网贷行业甚至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的积极探索。目前传统银行业监管主要应用人工的方式,但对于网贷行业,人工监管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监管效率低,甚至不具有可持续性,特别是难以进行风险的预警和预判。而科技化监管则有可能较大程度地解决这类问题,这里又可以细分为三个维度:
一是自律组织引导网贷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与数据共享,强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二是技术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施网贷经营数据整合,从互联网最底层抓取交易基础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三是国家层面的大数据风险分析技术平台通过海量数据汇总并进行分析,对违法违规业务的趋势进行研判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
这样的监管方式,既有真实性的保障,也有效率上的提升,更能够一定程度实现风险的预警和事前监测。目前我们已经在逐步探索相关方式和手段,也已经和国家级技术部门展开合作,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效果。后续我们将继续研究建立常态化的科技监管手段和机制,形成标准化的监管流程,也为科技监管逐步应用到其他领域进行先行先试。
贯彻包容监管的核心理念
正如前文提到的,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大多依托物理网点经营,服务时间和空间都受到很大局限,客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服务体验。以网贷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则秉承“用户至上”的理念,基于用户属性和交易信息大数据分析,最大限度地创造了便利、轻松的服务体验。通过在开放平台上与客户随时随地互动,及时调整产品与服务,使其自发向客户需求靠拢;通过让客户主动参与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满足其参与感、存在感的心理需求,将普通用户转变为铁杆“粉丝”,粉丝效应又将推动规模的爆发式增长。
可以说,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和行业,网贷行业更关注用户,具有更强的创新能动性,也具有更高的创新频率。因此,对于网贷行业的监管,要给予较高的容忍度和宽容度。对于新业务、新产品,应当更多采用包容式的监管思维。特别是对于将相关业务服务覆盖到因偏远分散、信息太少而很难得到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为以往被边缘化的“三农”客户、小微企业等带来便利和好处,有效平缓了城乡金融服务差异化鸿沟,不断推动普惠金融加快发展的创新更是要大力支持。
在具体监管模式上,一方面在制度建设层面,应当更多采取前瞻性立法模式,对具体条款进行适当原则化,为创新留足空间;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上,可以适当借鉴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沙盒监管模式,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范围内开展相应试点和探索,给新业务留足试错空间。当然,创新也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监管需要在大方向上给以妥善把握,包容的是合规,鼓励的是依法。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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