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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受托支付业务运营风险及防范

2012-11-07 15:33:13作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熊建钢 汪志勇编辑:
受托支付作为贷款实贷实付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贷款新规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防范贷款挪用和实贷实付,提升信贷管理水平,确保信贷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2.关注贷款受托支付资金延迟支付
        根据实贷实付原则,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贷款业务虽然形式上受托支付,但贷款资金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外支付,甚至未支付。

        3.关注受托支付资金支付是否与与受托信息相符
        一是部分贷款资金未直接转入交易对手的对公账户,而是转入交易对手财务出纳人员的个人账户,存在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二是部分行发放个人经营贷款或综合消费贷款交易对手为借款人的关联关系人。对于操作不规范的受托支付,部分贷款支付后未取得有效转账凭证,无法进一步跟踪落实个人账户是否及时将贷款资金转入符合经营用途的实际交易对手账户。此外,部分借款人所出资企业的账户开设在其他银行,贷款资金转入企业账户后已不受贷款人的支付控制,资金实际流向难以掌握。

        4.关注受托支付资金回流与受托信息及合同约定用途是否相符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转入交易对手后又立即以退货、工程未按计划完成或往来款等名义转回借款人,交易对手实质上只作为贷款资金的一个过渡账户,贷款资金仍直接发放并滞留在借款人账户,实贷实付流于形式。存在为执行受托支付而特意设定一个交易对手,利用虚假交易合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待贷款发放后将信贷资金转回自主使用,受托支付交易对手并非真实交易所发生的支付,未真正实现“实贷实付”。信贷资金回流至企业账户(包括江西分行账户、企业他行账户、企业股东个人账户),然后绕道支付出去,与受托信息及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甚至部分企业信贷资金回流后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信贷资金流入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期货市场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总行明令禁止的领域。

四、防范策略
        1.建议投产贷款受托支付业务监督模型
        目前,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并没有专门针对贷款受托支付业务监督模型,主要是通过“内部户与往来户异常转账”、“往来户N日累计异常支付”、“个人结算账白当日累计异常支付(个人客户)”、“个人结算账户N日累计异常支付(个人客户)”等模型进行监控。由于这类模型主要是抓取资金异动类风险事件,量大面广,针对贷款受托支付业务监控效果并不理想。系统完全可以锁定委托人账户、协议支付账户,投产“贷款受托支付当日异常回流”、“贷款受托支付N日累计异常回流”等模型,抓取的准风险事件就会更精确,核查效果会更好,。对基层网点的威胁性也更强。

        2.深入核查,降低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贷款受托业务监控发现的风险事件较少的主要原因,基层网点、核查人员对贷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重视度不够,片面认为钱给了客户怎么用是他们的事,只要能按时还本还息就行。网点核查人员很难从企业提供的“纸质”资料影像中充分了解小企业的实际信息,比如,通过与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虚假贸易,虚增销售收入;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给其他企业,之后资金回流至贷款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等:

        3.加强监测、预警和督促整改
        进一步加强对“三办法一指引”执行情况的非现场监督监测,对新办理信贷业务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管理。对已核准通过的信贷业务放款后的跟踪监测,确保贷款资金严格按照确定的支付对象和金额完成支付。对“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当日未支付的,将督促经办行在贷款发放次日完成对外支付。

        4.强化对客户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密切关注受托支付资金异动中潜在的风险,持续关注跟踪贷款资金支付后直至贷款结清前的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发现客户信贷资金回流到企业他行账户,特别是同业同名账户以及个人股东账户等情况,应该要求客户将贷款资金转入江西分行账户,便于对资金使用持续监管。加大对受托资金留存管理的考核力度,稳定资金流量。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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