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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的制度功能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付款箱”,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对受保存款的赔付,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此类型:第二种是“损失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属于这种模式;第三种是“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拥有最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补充监管的权力,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美国、韩国是这种类型的代表。

以上三种类型较为有效的是美国所采用的“风险最小型”。2008年9月25日晚间,FDIC宣布,全美第六大银行华盛顿互惠资不抵债立即停业,摩根大通以19亿美元的超低价格收购了这家曾经拥有1880亿美元存款的银行。和北岩银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次1984年以来美国最大的银行倒闭案中。尽管数千亿美元资产瞬间灰飞烟灭,但储户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第二天,华盛顿互惠银行照常营业,挤兑没有出现。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用的“最小风险型”的功能模式更为完善,具体而言,FDIC根据金融机构充足水平和CAMELS(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市场变化敏感性)评级确定保费的高低。根据金融机构资本水平的不同,FDIC有权接管,在其他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清算,不必等到其资本金成为负数才施以关闭措施,从而实现所谓“风险最小”。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这一模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体系。
因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易于遭受资金流动性问题及清偿无力问题。实施这一原则要有个前提,即只有那些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才能允许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应是境内所有合法的存款机构和外国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为避免对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双重征费,不宜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并且考虑到“预防挤兑”,也鉴于公平原则,应该将参保金融机构里所有种类的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采取强制性的收费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逆向选择风险的发生,还有利于强化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也可以提升公众的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鉴于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强制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和对存款保险机构风险救助能力的基本要求,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该采取预先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一个稳健的存款保险基金。考虑我国目前多数银行的财力有限,存款保险基金最初应由政府和参保银行共同出资,并定期收取保费补充。在运营阶段,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可以从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中划转,适当降低央行存款准备金率并将其转化为存款保险费,或者在维持央行存款准备金率不变的情况下要求投保银行按照一定的费率缴纳保费。
众所周知,单一的费率最大优点是成本低廉、简单易行。但是,它有致命的缺陷:无论是风险偏好型银行还是风险厌恶型银行都必须按同样的费率向存款保险缴纳保费,所以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所以为了消除单一费率所暴露的“道德风险”问题,应该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制。
如果保险额上限定得过高,那么无论是小额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都不会特别关注银行的风险偏好,从而导致出现银行的资产收益和融资成本无关的现象(这非常类似于我国银行业目前的情况)。这样,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各银行企业必然会为实现高收益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额的上限如果过高也容易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增加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成本。所以,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的情况对最优存款保险额上限的名义值进行动态调整。根据IMF推荐的标准,银行存款保险额的合理上限应该是人均GDP的1-2倍。但是考虑到我国储蓄率较高的特点,保险额上限定在人均GDP的4-5倍比较合适。具体来说,结合危机后的全球趋势,将限额从原来拟定的10万元提高到50万的水平,这样99.6%以上的的账户将得到全额保护,可以比较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文章来源:新金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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