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捷搜索
  • 全站搜索

互联网金融创新之路

2014-01-06 14:25:03作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王岩岫编辑:金融咨询网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业界追捧的热词,而“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究竟是“互联网”还是“金融”,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为具有法律背景的学者型官员,中国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对此的个人见解值得关注。

近一时期,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和实践十分活跃,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截至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讨论虽然比较热烈,但仍未形成具备共识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明确定义。从现象观察,“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体现为互联网企业依托电子网络化的经济行为,探索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是电子商务经济对金融服务提出的适应性需求。

王岩岫-作者介绍.jpg

互联网金融的“效率性和聚合性”

        相较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网络化、信息化创新带来的效率性和聚合性。

        一是对时间和地域的突破。互联网技术可以提供全天候、远程的交易服务。突破了许多传统金融服务依赖物理网点和柜面服务的制约,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扩展网络的成本,也提升了金融服务交互的效率。

        二是可以实现行为数据的自然积累。互联网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印记的数据化并集中记录与储存。传统金融活动中的行为信息,一方面仅由当事人持有,公开信息有限;另一方面,信息分散在不同环境中,拼接梳理成完整的金融可用信息成本较高。在互联网中,行为人的数据是自然留存下来的,只要法律允许就可以转化为公开信息。同时,在同一个信息平台上,只要行为人具有统一的网上识别身份,他的信息就可以被汇集,形成更为完整的金融数据链。

        三是互联网平台具有低边际成本优势互联网机构一旦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拥有较为稳定的基础客户群体。而后引入新金融产品、供应商、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均很低,而边际收益则可能非常高。这种优势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介入数量庞大的小额、高频、标准化的金融业务中。对于单位成本高、利润薄的金融服务品种,传统金融模式是难以覆盖的。

传统金融的“可靠性和专业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传统金融的金融属性更加鲜明,有成熟运行模式和专业能力的积累。

        一是信用的可靠性。金融中介存在的根源是借贷双方缺乏信任,必须寻求可靠的第三方提供交易安全性的保证。传统金融体系的信用是经历了长时间的经济周期波动和风险检验积累下来的,并且受到国家层面严格而复杂的监管,在资本、拨备覆盖、流动性、杠杆水平等方面受到严密约束,在行为方面也受到多维度监管。目的就是增强其应对风险的稳固性,进而提升公众的信任度。相反,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新兴概念,并未经历过大的经济或金袖周期波动,现阶段在风险防控等方面讨论得还比较少。与传统金融相比,恶性风险事件对互联网金融公众信心的破坏力可能更强。互联网环境能否建立起完全替代传统金融的信任体系也值得观察。

        二是金融的专业性。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种类繁多,从简单支付产品、信贷产品到结构化工具、衍生产品、证券化产品和单证产品,分布广泛。互联网金融更关注于小额、标准化的简单产品,当前更多地体现为支付产品和小额信贷产品。复杂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是否能够脱离传统金融的管理流程而简单移植到互联网环境,也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是传统金融企业还会进一步开展互联网服务创新,主动适应客户的互联网适应习惯需求。我们从政策层面正在探索研究成熟、标准化金融产品的网络化运营模式,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并在监管框架内有序开展试点。例如:针对低投资风险、信息披露充分、公众理解度高的“便民理财”业务、代理业务、缴费业务、购买实名制产品业务等,应积极探索其电子化流程的操作模式。简化客户方的繁琐操作,提升商业银行中后台的风险控制能力。

互联网金融创新在互补性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发展和创新有赖于符合客观风险规律的有序竞争和优势功能互补。

        金融的本质是依靠杠杆开展业务的行为,也就是借公众的钱去赚钱。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其本质仍是金融业务,同样具有金融风险,需要遵循金融的客观规律。而社会对于互联网企业失败和金融企业失败的容忍度和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所以,互联网金融不应超越金融而仅讨论互联网问题,不应仅讨论效率而不讨论风险,必须要回归到金融的本质规律层面予以审视。互联网金融的存在更多的还是补充和优化金融体系,而非彻底改变金融业态,而传统金融也不可能无视客户互联网化的现实而固守原有模式。

        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互联网公司与传统金融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结合互联网天生的渠道优势和传统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更好地为我国实体经济和金融发展服务。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将使金融行业更加完善和发达。

互联网金融的三大风险点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业务形式,发展比较快速,种类也较为繁多。作为类金融业的一种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有着一般金融业务包合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等风险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几点风险:

        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当前,有互联网公司成立从事金融活动的媒介或平台,如P2P机构,可被认为是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越来越多的平台还额外提供与资金保障相关的其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借贷机构不只是扮演一个信息媒介的角色,实际上成为了资金融通业务中的一个环节。

        二是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互联网机构在行使支付或借贷中介职能的过程中,由于虚拟账户和中间账户等机制的安排,形成了法律属性模糊的资金沉淀,沉淀资金的安全性仅依靠互联网机构的内控,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督,存在一定隐患。

        三是监管主体缺位。除第三方支付外,许多互联网金融行为都还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平台、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跨行业情况较多,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导向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增速较快,属新生金融业态。从监管整体思路看,一方面应为互联网全融业务发展留有适度空间,另一方面要稳妥控制其潜在风险。从监管角度看,为了规范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服务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其监管需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导向性原则:

        一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于非面对面的交易属性,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客户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对等。监管过程中,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一点上,主要考虑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是基于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蓬勃创新阶段,业务内涵和外延仍不十分清晰,业务形式比较多样,各种业务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风险也不一样。针对不同风险,监管力度也应有所区别。第一,同一性质的金融业务应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线上和线下同质金融服务的监管力度不应有别。第二,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内,金融活动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机构功能定位,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三,对于在互联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创新,可探索制度先行、稳步试点的方式。

        三是基于业务的监管。不能简单规定互联网金融该由哪个监管机构监管或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管,而应根据其经营活动内容,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属于吸收公众存款、银行性质业务的,就由银监会监管;属于证券、基金、期货类业务的,就由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属于保险业务的就由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属于市场自律范围,就由专业自律组织管理。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

扫码即可手机
阅读转发此文

本文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