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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成立的“拍拍贷”是中国比较典型的P2P网络融资网站,任何拥有一定网站信用积分的人都可以在“拍拍贷”上发出借款申请。出资方则根据借款者提供的各项认证资料和其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借出资金,网站会要求借款者提供更多的认证信息,如身份证明、财务证明、学历证明等,并对一致性进行审查,但在融资过程中仅充当交易平台,不提供担保,也不介入借贷过程。
众筹模式。众筹起源于美国的大众筹资网站Kickstarter,是指项目发起者在网站上展示自己的项目并面对公众筹资,投资者可根据其相关信息选择投资并受到创意成果的反馈。但目前只有美国在法律上允许了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而在我国还处于非法集资边缘的尴尬地带。融资方不能许诺资金收益,只能以实物或媒体内容作为回报。
点名时间是国内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平台上每个项目都有目标金额和时间限制,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若没有达到目标金额,所有款项将退回到支持者的账户,保障了支持者的资金安全。
互联网融资模式的创新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各融资模式的发展都以提供信息匹配并累积交易数据的网络平台为基础,具备新兴平台经济学中所描述的平台特点,如双边或多边平台结构、交叉网络外部性、长尾经济性等。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利用网络平台向互联网领域拓展并逐步改变现有业务模式,而互联网企业则通过自建融资平台改革了风控机制,发展了不同的融资形式。从创新角度看,后者更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互联网金融高效、普惠、金融脱媒及风险多样化的特性。
1.风控机制创新
互联网企业创建的融资平台中,大部分资金依然来源于金融机构,为更好地保障资金安全并降低信用风险,多数平台基于传统融资中的风控机制对平台上的融资项目进行信用评估,但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部分平台逐步对其进行改革创新,本文将其划分为信用模式、混合模式及线上整合模式。其中,信用模式凭借大数据技术量化了信贷模型,对融资风控机制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创新,更加接近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信用模式创新机制的高效性在于贷款流程全部线上化,降低了融资企业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融资平台则利用量化模型使自身审核信贷的时效提高,利用长尾效应处理了大批量、小额度且不同用途的贷款交易。而它带来的普惠性在于降低了具有网络业务的中小企业融资壁垒,解决了传统融资过程中中小企业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障碍,使担保质押不再是必需环节,为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业带来了融资机会。量化模型代替了线下审核与资产评估,也使金融机构在融资流程中的基础地位弱化,融资平台既是中小企业主营业务的载体,也是融资申请的审批方,而传统金融机构的作用只在于为融资服务提供资金,从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金融脱媒”。
不同于其他模式,信用模式因为风控机制的创新更容易产生逻辑风险。因为信用融资中只是通过信贷模型进行贷前风控,而金融模型的创立则需要在良好的经济环境中进行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标准和参数都需要经过大量真实的、平稳的交易数据的多次计量得出,因而平台目前创立的量化信贷模型是否在逻辑结构上仍具有风险还需时间证明。
除信用模式外,混合模式中也使用了大数据作为融资审核的辅助。但在此种模式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这是一种与阿里小贷不同的融资形式,它将传统线下供应链融资流程最大程度线上化,质押订单与仓单全部电子化,利用网络平台有效地整合了融资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对平台中积累的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数据进行分析挖掘,获得更稳妥有效的授信依据。
2.融资形式的创新
相比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平台着重风控机制的创新,由民间资本支撑的网络平台则可看做是民间金融的拓展,具有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传统民间金融多局限于特定的人群范围,并缺乏有效的匹配机制,互联网金融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创造了新的融资形式。这种创新主要体现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众筹平台。
P2P网络信贷平台与众筹虽然都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建立直接融资的新型模式,但他们之间存在差异。首先,两者的投资回报方式不同,众筹在国内受到法律限制,回报方式以产品和媒体内容为主,而P2P网络信贷双方则是债权债务关系,以还本付息为全部回报。其次,同一项目的投资者数量不同,众筹平台中的项目面向不特定大众群体筹资,数量不受限制,而P2P网络信贷流程中签署的基本为个人借贷款协议,只能向不特定的个人或少量人群借款。最后,两者风控机制不同,国内P2P网络信贷平台多数都引入了担保机构为融资者或投资者进行担保,承诺坏账发生后提供赔偿。而众筹平台只作为第三方平台独立存在,并不在融资环节中提供担保。
风险方面,这两者面临着较大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从道德风险角度来看,融资平台对信用数据与凭证的收集多从网上进行,因而其真实性与有效性难以保证,违约率也难以预测。为防止洗钱、诈骗等行为,平台可以采取一定线下保障措施,以维持交易合法进行。对于整个社会,如何改善诚信环境,建立全面的个人资信体系则是下一步的关注点。从法律风险角度来看,P2P网络信贷与众筹还未纳入一个有效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的一些融资模式都还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很容易触及到非法集资的边缘。对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这些新型融资模式规范化、专业化、阳光化。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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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仅弥补了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空白,而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