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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发展税收递延型的养老保险,将对我国具有尤为现实的意义。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众所周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由于人口老龄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大量的资金缺口。为了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建立多层级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根据国际经验,为了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国家必须出台具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优惠计划才能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尤其是针对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筹划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以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1、保险行业的营业税及营改增相关问题
营业税是保险行业的最主要税负之一。各保险公司关注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是否能够扩充现存的营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如何简化税收优惠的申请、审批流程?在放宽保险企业投资渠道后,对于各种投资类型的营业税处理;以及营改增可能对保险业的税负影响等。
对于寿险产品来讲,目前最主要的营业税优惠为对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在此项税收优惠申请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开办的返还性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产品逐一进行申请。在获得审核批准之前,新的产品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待获批之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或申请退税。由于通常申请审批的时间较长,尤其是近一两年,导致预先缴纳的营业税的资金长时间被占用。此外,市场上也有消息称有关政府部门正在商讨对保障期一年期以上缴费期三年或五年及其以下的返还本利型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或不再免征营业税。
对于财险产品来讲,其营业税优惠政策比较有限,主要是针对为农牧业提供的保险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相比较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的实际有效税负明显较高。我们选取了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与寿险公司进行对比,发现寿险公司营业税平均税负率低于1%,财险公司比率为5%-6%之间(分别以保费收入最大的五家寿险和财险公司数据作为样本进行计算得出)。针对高额的流转税税负,财险公司非常希望有关部门能针对财产保险颁布更多的税收优惠,比如针对为国家鼓励的相关行业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营业税优惠等。
随着2012年保险行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在开始试水各种不同的新投资产品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在关注不同投资产品下投资收益的税负差异及可能对投资回报产生的影响。现行的税收法规针对不同金融产品投资收益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规定非常有限,仅规定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产品买卖,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等。但是针对创新型的金融产品的收益,如何确定营业税基础以及纳税时点等均较为复杂,现有的税收法规还不能全面系统的涵盖相关的内容。因此,业界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文件加以明确。
除了现行营业税体系下的优惠政策的延续,以及如何计算缴纳金融产品收益的营业税外,各保险公司也非常关注营改增可能对保险业的税务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至2012年底,增值税试点地区已扩展至10个省市,将更多行业列入营改增试点的步伐也在加快。与其他几个行业相比,金融保险业创造的营业税税收比重较高,对金融保险业施行营改增对地方税收的影响相对较大,因此试点会比较慎重。同时,由于金融保险业的业务相对复杂,如果改征增值税,由于税收技术难点较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进程。最核心的技术探讨在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是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的方法计算增值税,还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参考营业税下金融保险业的征税方法以营业额乘以适当的征收率计算。此方法不涉及进项抵扣等复杂的计算。如果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将需要对复杂的业务收入进行细分,以确定不同性质收入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同时,金融保险业规模庞大、纷繁复杂的采购项目也将对进项税管理产生极大的挑战。如果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需要解决简易征收率的确定、购买金融保险业服务的客户是否及如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凭证等难题。
保险行业的营业税政策变化及营改增在保险行业的应用问题仍将是保险公司2013年最为关注的税务问题。目前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对这些税务问题组织调研。我们期待着相关的税务问题在2013年能进一步明确。
2、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我国当前养老保险格局的形成与税收政策导向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对于在政府限定比例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负担的部分作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于企业负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同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而言,企业为员工等个人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视为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对于个人缴纳的部分则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目前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没有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完全从其税后的收入中支付。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则是一种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允许投保个人用于投保该类保险的保费,在一定比例之内可在支付保费当期不计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待未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起到将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效果,考虑到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在取得养老金时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可能较低,投保人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可能会显著降低。在国外,这种保险产品已相当成熟也十分通行,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在中国成功推行,将会积极地促进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完善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此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能带来庞大的资产积累效应,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早在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便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2009年4月,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要求由上海市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在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在2012年初保监会的全国工会议中,推进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也被作为保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2012年6月上海市政府向财政部递交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在2013年1月底刚刚结束的上海市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上海市将在2013年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创新试点。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包括免税额度的确定、未来领取保险金时个人所得税的安排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提供给投保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效果,又要兼顾税收公平,即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都应能够享受到同等效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效益。此外,递延的征管模式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以便在养老金支付时征税。而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全国的推广更要求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我们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上海的试点拭目以待,更期待着试点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
本文撰稿人:
文启斯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审计合伙人暨保险行业领导合伙人
王 锦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
吴 蔚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审计高级经理
杨 桦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管理咨询副总监
俞 佳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企业风险管理助理经理
卢展航 德勤中国 保险与精算服务合伙人
俞 娜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税务服务合伙人
张 强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管理咨询总监
段 蕾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管理咨询高级咨询师
苏冷莎 德勤中国 金融服务行业税务服务经理
(文章来源:本报告转载自德勤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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