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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出借人分散资金降低风险
资金脱媒是网络借贷的理论基础,因此一些平台致力于打破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格局,以信息透明实现自主交易。另一方面,基于风险分散理论,通过即时数据交换、精准性数据核算等技术的应用,将任意出借人的资金进行强制性分散,从而达到组合投资的目的,大大降低了出借人的风险。
(二)采取风险提示和本金垫付方式
为了控制风险,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出借人合同期限。如果借款人逾期30天未还款,一些网站承诺将本金垫付给放款人,同时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司法诉讼等方式催促借款人还款,网站还会将恶意逃债者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三)对平台用户资信状况审核评估
对于平台用户,一些平台公司借助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参考其他机构评级的经验,研究信用审查评分系统,对用户的综合资信进行科学评分。
(四)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少数网络借贷平台参照银行运作模式,对出借人的资金进行全额担保,并提取风险准备金。有些平台还与信用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为出借人出具风险赔付承诺函,提供担保服务,以分散网络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发展面临的问题及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制不健全,监管部门不明确,网络借贷成为监管盲区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一般注册为电子商务、金融咨询类公司,但实质是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即民间借贷的网络版。目前我国对于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只能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并且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无规定,同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均未作要求。
网络借贷平台身份模糊,监管部门不明确。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向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并没有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纳入监管范围,其在工商管理部门也仅仅以经营电子商务、金融咨询进行注册登记。这种横跨IT业与金融业的特殊身份增加了确定网络借贷平台身份归属的困难,致使其陷入了“三不管”的尴尬境地。
(二)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极易滋生欺诈行为,借贷资金潜藏较大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的特点是快捷便利、无担保,这就使得借贷资金的安全完全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尽管许多网络借贷平台建立了信用审核机制,个别网站还采用了办公视频技术要求借款人面谈,但是借款人的资料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者而言难度并不大,现实中伪造个人信用信息、冒用他人资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中介咨询的角色,在法律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金风险全部转嫁到出借人一方。
当出现贷款逾期不还时,多数网络平台会采取电话催收或上门催收,如果借款人拒不还款,网络平台会向出借人推荐专业第三方催收公司或者建议向法院起诉追讨,但无论哪种途径,与收益比起来成本都明显过高,最终往往得不偿失,很多人只能无奈地选择放弃债权。
(三)贷后管理乏力,资金用途难以监控
网络借贷的一大特点就是直接透明,出借人可以通过QQ等工具了解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但这种直接透明建立在借款人忠实履约基础之上,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贷款目的,则由于网络平台贷后跟踪管理乏力,出借人的资金有可能会被借款人挪作他用,如投资房地产、艺术品等市场,或者被转借,这不仅危及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也会冲淡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四)借贷资金转账流程监管存在漏洞,加大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风险
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才能实现周转。多数网络借贷平台都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的,也有些网络平台是直接转入个人账户,这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风险。
通过支付宝转账,网络平台借贷双方发生的是借贷关系,套用了支付宝的担保信用额度。通过个人账户划转资金,平台经营者的账户往往用作转账的中间账户,平台经营者在某个时期就能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形成体外循环。如果平台经营者通过虚拟账户,将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且还加大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五)实际利率偏高,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和高利贷
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主要由贷款利率、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和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费用三部分构成。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一年期的实际利率通常在20%-30%之间,部分已经突破“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法律红线。
手机网民的迅速上升、智能手机的普及,是微信银行产生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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