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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平台名义上是中介,实际上投资人与借款人并没有直接接触,投资方式、投资对象、投资期限全由平台掌控,形成了投资人把资金交由平台完全支配并获取利益的格局,已涉嫌非法集资。
(六)详实的个人信息存贮于网络平台,潜藏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网络贷款大多属于信用贷款,无需提供任何抵押,因此它更强调借款人信息的详实性。网络借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交自己的身份认证、固定住址、银行流水、手机号码等一系列个人信息,甚至要求附带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作为担保。
目前,我国知名的网络借贷平台如拍拍贷、宜信等都已拥有数十万注册用户,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在信息资源被视为隐形财富的今天,这具有相当可观的价值,而一旦网络平台遭遇黑客攻击或者管理上出现纰漏,很可能出现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
引导网络借贷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立法先行,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目前,《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均对民间借贷做了相应规定,将相关规定整合起来统一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明确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将其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明确区分。
鉴于网络借贷的特殊性,有必要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从经营性质、组织形式、准入条件、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促进网络借贷依法规范经营。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网络借贷规范健康发展
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网络借贷的监管部门,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各自的监管重点。尽快建立监管部门联动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配合,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空白。
要结合网络借贷的特点,制定监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经营区域、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等。对于超范围经营、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整顿甚至取缔。
(三)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有效防范网络借贷风险
研究网络借贷平台系统纳入征信管理体系的可行性,将其信用数据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改变“借款人自行上传信息,出借人感性选择放贷项目”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必须严格规范资金转账流程,将平台往来的借贷资金交由银行等可信赖的第三方托管,禁止将资金划入平台账户或高管人员私人账户,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此外,还需制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规则,将网络借贷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确保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
(四)创新利率定价手段,遏制网络借贷高息投机行为
应正视民间资金合理需求,创新网络借贷利率定价手段,确定网络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目前央行正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空间,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应抓住这一难得机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风险与盈利空间,确定网络借贷的合理利率范围。在此基础上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发布网络借贷行为指引,规范网络借贷利率定价,遏制高利贷行为。
(五)加强监测分析和“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网络借贷流量流向
人民银行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定期报送数据报表,全方位了解网络借贷资金流动和利率定价,全面分析网络借贷的社会效应,对高危网络借贷行为和风险聚焦点及时发出预警,降低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
同时,人民银行还要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组合拳”,合理引导网络借贷流量和流向,充分发挥其正能量,使网络借贷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六)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有关部门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公众对网络借贷的了解,识别金融风险,进行风险提示,提升公众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和参与人诚信道德观念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诚信意识,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金融行为,同时指导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新金融世界)
手机网民的迅速上升、智能手机的普及,是微信银行产生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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